副閣揆朱立倫對台灣學生年齡越長,英語能力反而不如日韓,認為這是「奇恥大辱」。讓我想不透何來的奇恥大辱,有必要講得這麼誇張嗎?反倒台灣學生中文能力日漸低落,卻不覺得是奇恥大辱。
子曰:「禮失求諸野。」先不談其他在日本被保留下來的中華古文化精髓,僅看近代漢字被日本發揚光大便可驗證,日本用漢字不但不像韓、越等國那樣自卑還大力地推廣,並且用字合乎簡樸古義,除了年度漢字票選外,尚可舉一例,近年司法改革模仿美國的一個司法制度,我們稱為「認罪協商」,但這同一制度日本稱為「司法交易」更是精準傳神,合乎法理。
也難怪有些日本人從不認為二戰期間是在侵略中國,反倒是認為在解救中國,因為日本自詡傳承到中華文化精髓(右翼好戰份子大都為漢學家),驅除韃虜(指滿清非中國)、恢復中華,取而代之,本是「天下為公」、「四海一家」的觀念,何來侵略?其實這種二分法早在蒙古侵略日本時就有,當時蒙古征日軍被颶風打敗,倖存元軍上岸後,蒙古人者即遭日人殘殺,而南宋人則被視為是中國人而俘虜,就是有這些觀念,也就變成日本不道歉的藉口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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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任閣揆,前任高雄市長吳敦義曾在選舉官司敗訴時,說了句順口溜「一審判死,二審判生,三審判無罪」。民間順口溜之所以會出現與流傳,乃在於其以俏皮的語言形容事情的真象。這句順口溜說明了民眾普遍對司法的不信任,欠缺「可預測性」的判決結果。長久以來,有太多無論大、小案的司法判決傷害了民眾對司法的情感讓人無奈,不禁懷疑,這些「自我感覺良好」的法官是住在象牙塔裡不食人間煙火的「外星人」。
為什麼有太多重大判決違背了民眾對司法的期待?法院將責任全推給檢警的辦案草率、人民的無知不理性,而民眾則認為是法官考用制度有問題,有太多未經社會事的單純「讀書匠」考上司法官。其實,前述情形只不過是必然會發生的「結果」而非根源,真正根源是在於「東施效顰」的不倫不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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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擴大舉行60年國慶閱兵,就彷彿過去莫斯科紅場大閱兵,彰顯了集權主義和共產黨專政的特色,這或許有利中共的統治威信,卻無助於中國的國際形象,台灣對北京國慶的立場曖昧、態度尷尬,是全世界唯一不敢祝北京生日快樂的國家,更好笑的是北京盛大慶祝國慶,台北卻以88風災為藉口取消雙十國慶活動,形成兩岸60年來僅見的巨大對比。
百年積弱和民族屈辱是中國崛起的主動力,而在屈辱感中重新站起來的國家,民族情緒特別強,很容易走上擴張偏鋒,當年德國、日本的崛起,均引起區域不安,造成不幸,史跡可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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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邊鄉竟如此要求,果然遭到質疑而與縣政府互推責任。其實,這跟馬總統一再強調救災是「地方負責,中央配合」有著相同的道理,就是「出了事,不關我的事」爭功諉過的心態所產生的行為,都是『你看,我有證據證明,是他的錯,不關我的事』,這或許在私人領域尚講得過去,但今天馬區長位居最上位者如是說就很「其心可誅」。
原來,馬總統號稱「不沾鍋」,並非因其本身廉能處世所得來,而是其善於「踢皮球」的緣故。
中央政府可援用統籌之資源資訊最多、最好,卻把救災責任推給地方政府很是奇怪,說是地方最貼近第一線,故能立即應變,若是如此理論能成立,那是不是以後稅收90%都歸地方所有,中央政府就只拿零頭就好?說是「依法行政」,那為何北市政府打輸健保欠費的官司卻仍不還錢,這又是哪門子的「依法行政」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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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一九槍擊案與蔡守訓審陳水扁案,有太多相似之處,他們都充滿太多的疑點與巧合;前者令人質疑陳水扁取得政權的正當性,後者使人懷疑蔡守訓取得審判權之合法性。國人對三一九槍擊案甚為熟悉,在此只敘述蔡守訓案的疑點與巧合。
蔡守訓審陳水扁案的簡單事實大致如下:在起訴後,台北地方法院依分案規則,公開抽籤由周占春法官負責審理此案;周法官將陳水扁無保釋放後,台北地方法院召開所謂的五人小組會議,將案件轉移由蔡法官審理;蔡法官裁定陳水扁應重新羈押;一地方法院院長及一庭長挺身而出,公開指稱案件移轉為非法,籲請司法院院長出面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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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公信力要如何建立?就在於法院是否認真審理案情,尊重當事人的主張與請求。扁案羈押發展至今,一方面人民關注法院如何審理該案,另方面正如王兆鵬教授所說的,人民也在審判司法,法院必須用一般人民可以看得懂且可以理解的理由做出裁判,而不只是依法條規定應如何如何,依分案要點又應如何如何?否則,在人民心理,這樣的裁判只是司法官僚化與技術化的表現,不認同者,更會覺得司法被外力所操縱,喪失獨立性。
就以特偵組再提的抗告案與辯護人所提的抗告案來說,高等法院一方面認為檢察官在審判中沒有羈押聲請權,另方面卻肯認其有抗告權,說理是否矛盾,不難辨明。因為起訴後,案件移轉到法院,程序主導者是法院,是否該用羈押防止被告逃亡、滅證,乃是法院職責所在,檢察官在此只能促請法院發動,而無所謂的聲請權。倘若在法院不羈押被告情形,檢察官反倒可以藉由抗告迫使法院羈押被告,豈不是變相承認檢察官在審判中具有聲請羈押被告的權利。此處,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三二二條「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,不得再行自訴」的法理,檢察官欠缺抗告權的理由,甚為明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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