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披豹皮的猴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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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現實生活中,人說的話;做的事有著太多的意思,尤其越是眾人所關注的焦點更是動靜觀瞻,就連沒說過或做過的言行舉止都會有人無中生有,不勝其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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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月 14 週六 200921:10
  • 鏗鏘聲二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 三一九槍擊案與蔡守訓審陳水扁案,有太多相似之處,他們都充滿太多的疑點與巧合;前者令人質疑陳水扁取得政權的正當性,後者使人懷疑蔡守訓取得審判權之合法性。國人對三一九槍擊案甚為熟悉,在此只敘述蔡守訓案的疑點與巧合。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蔡守訓審陳水扁案的簡單事實大致如下:在起訴後,台北地方法院依分案規則,公開抽籤由周占春法官負責審理此案;周法官將陳水扁無保釋放後,台北地方法院召開所謂的五人小組會議,將案件轉移由蔡法官審理;蔡法官裁定陳水扁應重新羈押;一地方法院院長及一庭長挺身而出,公開指稱案件移轉為非法,籲請司法院院長出面處理。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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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月 14 週六 200921:04
  • 鏗鏘聲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 司法公信力要如何建立?就在於法院是否認真審理案情,尊重當事人的主張與請求。扁案羈押發展至今,一方面人民關注法院如何審理該案,另方面正如王兆鵬教授所說的,人民也在審判司法,法院必須用一般人民可以看得懂且可以理解的理由做出裁判,而不只是依法條規定應如何如何,依分案要點又應如何如何?否則,在人民心理,這樣的裁判只是司法官僚化與技術化的表現,不認同者,更會覺得司法被外力所操縱,喪失獨立性。  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  就以特偵組再提的抗告案與辯護人所提的抗告案來說,高等法院一方面認為檢察官在審判中沒有羈押聲請權,另方面卻肯認其有抗告權,說理是否矛盾,不難辨明。因為起訴後,案件移轉到法院,程序主導者是法院,是否該用羈押防止被告逃亡、滅證,乃是法院職責所在,檢察官在此只能促請法院發動,而無所謂的聲請權。倘若在法院不羈押被告情形,檢察官反倒可以藉由抗告迫使法院羈押被告,豈不是變相承認檢察官在審判中具有聲請羈押被告的權利。此處,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三二二條「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,不得再行自訴」的法理,檢察官欠缺抗告權的理由,甚為明顯。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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